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
实施细则
为加快校院二级管理,改革我校研究生招生模式,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高质量研究生,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制定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工作认真负责,重视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有科研成果及在研科研项目。
(四)愿意提供《厦门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导师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导师配套经费。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凡计划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都必须申请招生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请
申请者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的要求向院(系、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院(系、所)核查
院(系、所)进行申请核查,审核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结合学校、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研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学科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将审议表决结果报研究生院、人事处及招生办等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三、附则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细则》(厦大研〔2010〕3号)、《厦门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厦大研〔2009〕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