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2011-2012学年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本学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方式
学生应从http://i.xmu.edu.cn(厦门大学信息门户网站)登录学工管理系统的国家助学贷款子系统在线填报信息进行申请;各单位审核通过后再统一提交学校审核。
在网上提出申请前,学生可从http://i.xmu.edu.cn的手册下载页面下载《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说明》并详细阅读,以熟悉相关申请细则。
二、申请人条件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要求,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或自筹经费研究生。其中,研究生必须是获得三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或获得四等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其他研究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不能申请贷款;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申请人为老生的,上一学年应未受处分;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贷款金额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年度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人民币。
四、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学生处不接受申请人个人提交材料。各单位应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提交学生处: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登录学工管理系统国家助学贷款子系统填写打印);
(二)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2011级研究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附件1);
(五)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一级开具的证明无效;新生提供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随新生入学通知寄出)即可;
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需统一交给中国银行,故贷款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前,应将该证明复印一份并自行保留,以备申请相关助学金之用;
(六)老生需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
(七)研究生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附件2);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应打印在一张A4纸(单面)上,不能打印在两面或两张A4纸;
(二)学生身份证遗失的,需本人向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到厦大派出所取出个人户口页复印后贴上个人照片上交(复印件需要加盖学院公章)。2011级研究生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贫困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无效;父母一方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无效。贫困证明必须是2011年开具且需乡镇一级民政部门盖章;
(四)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贷款人填写的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致,且有本人亲笔签名;
(五)老生成绩单需教学秘书签字、学院盖章;
(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须手写,并签署日期;
(七)学生身份证(正反两面)、学生证(照片面)请各分别复印在A4纸内;
(八)贫困证明请剪裁成A4纸大小,或贴于A4纸上。
六、申请比例
各单位按学生总数20%的比例控制各年级申请贷款人数,如有需要,可跨系调剂,但不可跨年级调剂。
七、日程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期限
2011年10月9日至2011年10月16日。
截止日前,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学生将打印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学生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审核后应在学生的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和所在单位行政印章;
3.各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提交清单》(附件3);
4.各单位贷款助理在10月10日至10月12日到学生处管理科领取档案袋;
5.材料装袋要求:应统一将本单位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按要求整理后装入档案袋,且每袋最多存放30个申请人的材料。在装袋时,应将填写好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提交清单》粘贴在档案袋上。
(二)各单位统一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
1.2011年10月16日至18日是各单位向学生处提交学生申请材料的期限,截止日为10月18日,逾期将导致无法申请;
2.2011年10月18日前,各单位应将电子版《XXX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从系统导出)按时发送至xszz@xmu.edu.cn。
八、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详细情况,尤其应传达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审核,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严格把关;
(三)部分新生上网申请可能存在困难,各单位要创造条件,确保他们顺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联系人:余作春,2180211。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