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009年度第一批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工作现已开始。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认真审核申请学生资格,以确保今年代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2009年度第一批申请材料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毕业学生向所在高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报送截止时间:2009年06月25日。
附件:
1.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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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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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200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