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校园开展宗教活动的规定
厦大数学【2017】12号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规定,结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有关民族、宗教政策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依法对校园宗教工作进行管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既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法规,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师生员工。
第二条 禁止在校内进行任何宗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的社团和其他组织,不得拉拢诱导师生信仰宗教,不得组织任何包含宗教内容的集会,不得利用学术报告、讲座、演出等机会传播宗教信仰,不得在校园内散发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宣传品,不得利用互联网、手机、QQ群、微信等现代通讯手段进行宗教传播。
第三条 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禁止在校学生在校内组织、参与、宣传宗教色彩的活动,禁止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
第四条 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教职员工在校内传播宗教信仰。任何教职员工(包括外籍教师)不得强迫、诱导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在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教师要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师德规范,不得在教学活动中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或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凡共产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院领导、政工干部和基层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要认真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严守意识形态防线,加强阵地建设;每学期开学初,学院要开展宗教活动排查工作,组织好各种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坚决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类邪教行为。
第七条 凡发现校园内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对违反规定的师生,学院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数学科学院院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